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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告刘兵,男,1991年11日出生,汉族,住武汉市新洲区辛冲街干河村马家圩37号

发布时间:2024-11-30 06:0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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招聘详情
被告刘兵,男,1991年11日出生,汉族,住武汉市新洲区辛冲街干河村马家圩37号,公民身份号码。原告易江明与被告刘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,本院于2024年8月30日立案后,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,后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刘兵有效送达应诉材料,原告易江明被告刘兵易江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刘兵向易江明支付97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刘兵承担被告刘兵,男,1991年11日出生,汉族,住武汉市新洲区辛冲街干河村马家圩37号,公民身份号码。原告易江明与被告刘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,本院于2024年8月30日立案后,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,后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刘兵有效送达应诉材料,原告易江明被告刘兵易江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刘兵向易江明支付97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刘兵承担被告刘兵,男,1991年11日出生,汉族,住武汉市新洲区辛冲街干河村马家圩37号,公民身份号码。原告易江明与被告刘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,本院于2024年8月30日立案后,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,后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刘兵有效送达应诉材料,原告易江明被告刘兵易江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刘兵向易江明支付97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刘兵承担被告刘兵,男,1991年11日出生,汉族,住武汉市新洲区辛冲街干河村马家圩37号,公民身份号码。原告易江明与被告刘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,本院于2024年8月30日立案后,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,后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刘兵有效送达应诉材料,原告易江明被告刘兵易江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刘兵向易江明支付97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刘兵承担
工作地点
湖北省武汉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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